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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商标注册地址变更的重要性

作者:铜陵源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8-27 08:50:45

商标成功申请仅仅只是商标运营的一步,而对商标的细节管理,决定商标是否能够长久的运营下去,今天商标注册就来谈谈铜陵商标注册地址变更的重要性。

一般情况下一个商标申请下来的时间大概是一年半左右,而如果遇到其他情况的话则可能需要几年以上的时间,再加上商标是每十年进行一次续期的,所以商标流程的时间跨度比较长,这就导致了申请人很有可能已经更换了电话,留下的联系电话早已成了空号,或者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地址早已更换,而商标注册的地址却还是原来的地址。

有些商标注册申请人就是因为自己的主体营业执照地址变更了,与商标注册地址不一至了,也没及时告知帮助他们代理商标注册的机构,也没有及时向国家商标局及时提出变更申请,从而造成重大的损失。商标注册人或地址不及时变更影响太大了,希望大家可以重视。

所谓商标的显著特征(又称显著性),即是指商标易于区别含其他商标的商品、服务等的可识别性和独特性,消费者可以凭借该商标特征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出处、特点、信息等。商标的特征越显著(即具有独创性的显著特征),其区别作用就越大,越有利于一般消费者识别。此处所指的独创性,是指靠智力所确定的非常见常用的字词、图形及其组合,属于大众化的常见的花鸟虫鱼、吉利语言或其他事物一般缺乏独创性。

由于对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审查实行的是否定审查方式,而且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涉及范围非常广,法律无法回答那些商标具有显著性的问题,所以只能列举一些不具有显著性的情形和例子。

一般情况下,以下几种商标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性:

(1)以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标志、图形作商标;

(2)以与本商品有关联的文字、图形作商标的;

(3)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或图形作商标;

(4)以地理名称作商标的(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有例外);

(5)商标的文字、图形过于繁杂或使用繁多称谓的图形;

(6)以极其简单的几何图形、以普通字体写的两个以下的数字或字母(如一条直线,一条曲线,一个规范的三角形、或圆等)所构成商标全部或主体部分的等;

(7)使用国家或行业颁布的统一专用符号作为商标,也被认为是不具备显著性的。

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是绝对的,商标设计虽然要注意显著性问题,单一个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在很大程度下取决与使用的情况。

很多朋友不清楚商标无效和商标撤销有什么区别,今天小编就跟大家一起看看两者的区别。

一、原因不同

商标撤销:在申请注册的过程中可能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存在商标注册三年内没有使用被人申请商标撤三的情况。

商标无效:直接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侵犯了公共的利益,而且由始到终都是无效的。

二、处理程序不同

商标撤销: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出,商标局是不能主动撤销的该商标的。

商标无效:商标局直接裁定。

三、法律效力不同

商标撤销:商标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被撤销后的商标才是无效的。

商标无效:无效裁定是绝对的无效,而且是具体溯及力的。

与商标使用保护制度不同,商标注册保护制度是以商标获得主管机关的注册作为商标权利产生的基础,即注册产生权利。 注册保护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一)商标权是完整的财产权 通过商标注册,商标注册人在其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获得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利,任何人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这是采用注册保护制度国家商标法的普遍规定。这种法律赋予的商标专有使用权,或称商标专用权,与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一样,是一种垄断的财产权利。 注册商标权是一种完整的财产权利,可以独立于企业的商誉单独转让和许可,这与前述通过使用产生的商标权有很大不同。TRIPS 协定第21条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连同或不连同商标所属的经营一起,转让其商标。”明确赋予注册商标权一种独立的财产权地位。

(二)商标权稳定、确定 在一般情况下,商标注册产生的权利授予最先申请商标的人,这种最先申请的行为是非常容易确定的,即商标主管机关最先收到的申请就是最先提出的申请,一般不会在确定一个先申请后,还会出现更早的申请。 这样一份商标申请如果经过审查可以注册,就是比较稳定的,不会出现使用保护制度中由于出现新的在先使用的证据而使一个商标权归于无效。

(三)商标权在全国有效 根据注册保护制度,一个商标一旦注册,就在全国范围内获得了法律的保护,而不论该商标是否已经被实际使用,或者是否在全国范围内被实际使用。 注册商标的这一特性对商标注册人而言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企业必然有一个从小到大、由弱到强的发展过程,表现在商标的使用范围上,也必然有一个从小范围使用到较大范围使用,直到全国范围使用的过程。 对一个企业而言,在其发展的起步阶段,可能无力将其产品销售到全国,其商标的使用范围当然也无法遍布全国,但该企业必然希望今后能将其产品销售到全国。因此,该企业必然希望在起步阶段就将其商标在全国范围内获得保护。商标注册保护制度恰好能满足企业的这一合理要求,使一个企业在发展的起步阶段,就能在全国范围内获得商标保护,获得今后发展的稳定预期。

(四)注册保护简便、经济 在假冒救济制度中,商标权人必须在每一个个案中对其商标是否享有声誉进行举证,在美国的商标使用保护制度中,商标申请人必须就其首次使用商标进行举证。而在商标注册和保护程序中,商标申请人无需就这些情况进行举证:

①这就大大简便了商标权的获得和保护程序。而且一个商标一旦获得注册,便在10年内有效,注册人无须在每一个个案中就其是否享有该商标权进行举证,这对注册人来讲是非常简便的。可以说,商标注册保护制度对商标权人来讲,不仅省时、省力,而且省钱,非常有利于经济的发展。

(五)公示公信制度降低社会成本 在商标注册保护制度中,商标主管部门在对商标申请进行审查合格后,将予以注册。该注册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任何人可以通过商标公告知晓该商标的权利归属,从而避免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在商标使用保护制度中,使用人的使用行为虽然也是一种公示行为,但这种公示的范围与实际使用的范围一致,只限于有限的范围,不易为其他地域的人所知晓。因此,与使用公示相比,注册公示更有利于降低其他企业的查询成本,有利于降低整个社会的成本。

(六)对在先使用人权益保护不足 但是,商标注册保护制度也有其不足之处。

商标使用保护制度以商标的实际使用作为商标权利产生的基础和前提,商标权归于最先使用人(或者是拥有声誉的人),这与商标的本质特征是一致的,较好地体现了公平的原则。而商标注册保护制度不以商标的实际使用作为权利产生的前提条件,申请人在申请时一般无需提供使用证明,商标权授予最先申请人而不是最先使用人。这一方面使企业可能注册大量的商标闲置不用,成为垃圾商标,另一方面也容易给恶意抢注行为以可乘之机。恶意抢注一般是指将在先使用人已经使用但没有申请注册的商标抢先向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申请人注册商标的目的不在于使用该商标,而在于转让该商标牟利或者阻挡竞争对手,进行不正当竞争,从而损害在先使用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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