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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商标注册转让时的限制有哪些?

作者:铜陵源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7-17 08:29:14

在我们进行商标转让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商标转让也是存在一定限制的,那么铜陵商标注册转让时的限制有哪些? 

1.转让人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申请商标的权利。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任何转让商标诈骗或不正当的转让均属无效。

2.当注册商标或商标所有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同商标时,必须在转让前由所有权利人确认,否则转让无效。

3.商标受让人必须具有商标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它必须是依法成立并能够运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受让人是自然人,则必须是具有营业执照和农村承包商的个体工商户。被允许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家庭和其他自然人,转让的商标,应当在营业执照或者有关登记文件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或者在自己的农副产品范围内。

4.商标转让的任何一方必须清楚地知道商标转让方是否在与转让商标相同或相似的相同商品/服务上拥有其他商标。如果有,您还必须一起转移转移。否则,注册商标的转让最有可能需要在商标局的审查中转移,或者转让未获批准。这可能会导致转让方之一遭受重大损失。

5.注册商标或申请商标转让时,转让双方必须签署商标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转让申请程序由受让人办理。如果转让代理人通过商标代理机构的代理人向商标局申请,代理人可能只是商标受让人的意愿。未经商标所有者签名和盖章的任何商标转让均为无效转让。

6.提交商标局审查的所有商标转让文件必须明确表明商标转让是转让人的真实意愿。如果信用证不足,转让人可以继续进行商标转让的公证或转让人转让证书的意愿。为了确保顺利和成功的转移。否则,商标局可能会要求更正。

7.如果注册商标在转让前已经许可给他人,则必须在转让前获得被许可人的同意,否则商标局将拒绝转让申请。除非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否则转让注册商标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有效性。

8.如果转让方仅签署商标转让合同的登记/申请,并经商标局批准的法律程序转让,则转让无效。  

不论是工商部门或是法院,只要商标注册人能提供《商标注册证》,就普遍以他人使用的文字与注册商标近似、构成侵权而一律予以处罚,其间几乎从未综合考虑同行企业的异议,以及该商标是否为涉及“通用名称”的注册不当商标等事实因素。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范围内约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种类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包括:规范的商品(服务)名称、约定俗成的商品(服务)名称、商品(服务)的俗称和简称。例如,“彩色电视接收机”是规范的商品通用名称,而彩电则是简称;又如,“自行车”是规范名称,而单车则为俗称。   

近年来,知识产权对企业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其中商标有着“一着不慎,满盘皆输”的安全隐患。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当然希望自己的商标中能够包含同类型商品的通用名称,因为使用与产品属性相符的词语作为商标,可以让消费者更容易联想到自己企业的产品。 虽说通用名称是公共资源,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如果把通用名称作为商标来申请也是可以的,但具有一定危险性,应当谨慎。当然,也有另外一种情况出现,比如,自己取名申请的商标,因为做得太优秀,居然“被通用名称”了。例如,吗啡(heroin)、阿司匹林(aspirin)、优盘、拉链等商标。

反之,有的通用名称用着用着就成了别人的商标。 通用名称能否注册并不仅仅看词汇本身,而是要将其与使用的商品联系起来。如“Apple”牌苹果或“Apple”牌果汁很难注册,因为它是一个描述产品原材料的通用名称,一旦获准注册,会给其他商家带来巨大影响,但“Apple”牌电脑、手机确实有显著性,可以获得注册。也就是说如果使用的通用名称与同类型产品无关,则相对安全。 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禁用为本商品的商标,一方面是因为其不能区别不同经营者,另一方面是防止通用名称和图形不公平地为独家所垄断。 

酒类商品的通用名称包括曲酒、特曲、大曲、二曲、三曲、烧酒、二锅头、酿、米酒、高粱酒、山楂酒、苹果酒、梨酒、黑加仑酒、猕猴、人参酒、威士忌、白兰地等。 “全粮液”与“五粮液”近似,但是却不能视为商品通用名称。 “香槟”是法文“Champagne”的译音,是法国原产地名称,指产于法国Champagne省的一种起泡白葡萄酒,不能作为商品通用名称使用。 行业“通用名称”或类似文字被抢注成商标后,基本都会引发行业内企业间的行政或司法纷争。 “通用名称”商标事件屡见不鲜,如“解百纳”红酒、“木糖醇”口香糖、“小肥羊”火锅、“双黄莲蓉”月饼、“小农占”大米,等等。这些涉及行业“通用名称”的商标纠纷,无一不造成行业内的大动荡。 

2005年2月28日有机构披露香港某公司抢注“双黄莲蓉”及“双黄白莲蓉”月饼商标,立即引起了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各大媒体关注,广东省商业联合会、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等联合召集相关企业紧急应对。随后,深圳、佛山等地相关协会发起了维权行动。2006年3月24日,香港公司迫于社会各方压力,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放弃“双黄莲蓉”及“双黄白莲蓉”商标的申请权。

4月14日,国家商标局刊登相关公告,之后作出了裁定“双黄莲蓉”和“双黄白莲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异议结案决定书。 此外,“小农占”大米等“通用名称”注册商标,也引起近百家业内企业联合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要求撤销其商标注册,并成为国内影响较大的“通用名称”商标纠纷事件。 2005年12月,蒙牛乳业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河南某乳业公司的“酸酸乳”乳酸菌饮料,不仅使用了与原告“酸酸乳”相同的品牌,而且包装、装潢也与原告的“酸酸乳”饮料近似,要求判定对方立即停止侵权。

次年2月16日,呼市中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酸酸乳”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判决作出后,三鹿、伊利、光明等众多乳品企业纷纷表示反对,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异议书。因为如此一来,业内企业将失去使用“酸酸乳”的权利。其中有5家企业在8月份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出示了反对证据。

几家企业均认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酸酸乳”为蒙牛公司的未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是错误判决,要求予以纠正。 抢注“通用名称”作为商标之所以愈演愈烈,与执法机关以往对类似案件的普遍处理方式很有关联。不论是工商部门或是法院,只要商标注册人能提供《商标注册证》,就普遍以他人使用的文字与注册商标近似、构成侵权而一律予以处罚,其间几乎从未综合考虑同行企业的异议,以及该商标是否为涉及“通用名称”的注册不当商标等事实因素。 

随着经济的发展,通过在各行业中的分析以后,都是可以找到一定的商机,而且从商机的角度来说,更重要的就是需要注册公司。但是怎么样注册,而且能够快速,这或许也是对于创业者感觉到很焦虑的地方。但是通过各种服务机构开始出现以后,逐渐的会在这样的服务过程中带来了很好的效果,也是值得肯定的一种效果,这就是为什么能够从这样的一种行业中可以带来的服务优势。  

通过对于注册公司服务机构上,一般情况下,对于客户来咨询的时候,会将注册过程中,自己所需要准备的必备资料进行短时间里面带来。而且更多的还是会对于这样的服务模式上,创造了最好的服务过程。这就是为什么从注册方面,能够带来的服务方式,也是值得信赖的一种模式。创造了在服务上所具备的一定优势。这样的服务型企业,从地方上来看,受到很大的尊重,很多企业都是给予了高度的评价。

这就是为什么从这样的发展方向上可以带来的一种优势。能够打造成为在这样发展和服务进程中所具备的一些优势。只有这样,才是最关键的。  更新的注册和优势,全面的完成了在这样的服务机构中所具备的相关规模。而且对于注册公司方面,这里的服务一直都是值得信赖的优势。所以在这里,一定会更好的为我们的客户带来更好的服务方式。

注册商标后,自有法律的保护。可那些还未来得及注册的商标,应该如何保护呢?今天小编就来给你支支招,告诉你如何保护那些未注册的商标。 随着社会不断进步,国外的产品也渐渐走入国门,成为大众所熟悉的。 然而,国外知名品牌在中国面临着各式各样的侵权困扰,尽管中国的法律制度以及司法实践已经渐趋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规也可以对知名品牌提供多角度的法律保护。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现实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难题之一是当国外知名品牌在中国未进行商标注册时能否得到保护以及能得到何种程度的保护。未注册商标保护的局限性 国外知名品牌如已在国内办理了知识产权(包括商标、外观设计、著作权等)注册登记,则其在中国境内诉求行政或司法保护时就会有合法的权利依据。 然而,如果国外知名品牌在中国未实施任何申请、使用和注册行为,则其在寻求法律救济时就会面临尴尬,难以获得法律的有效保护。

这又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未注册且有知名度;二、未注册且无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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